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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
使用国家隔离场的,进口单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许可证。
使用临时隔离场的,向北京市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函,总局出具许可证。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 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 (3)申请单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 (4)报检单位凭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 (5)一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活水生动物的进口。一批活水生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活水生动物。
-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