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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
- 使用国家隔离场的,进口单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许可证。
- 使用临时隔离场的,向北京市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函,总局出具许可证。
所需材料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使用国家隔离场的)
- 检疫机构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使用临时隔离场的)
结果处理
- 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