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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检疫期为为45天,如因故需延长的,须在隔离检疫期满前1周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隔离检疫:

在隔离期间内进行实验室检疫,贷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采样后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结果处理

隔离期内患病和检测结果阳性的,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 1.单独隔离,由专人负责管理。
  • 2.对污染场地、用具和物品进行消毒。
  • 3.严禁转移和急宰。

对死亡动物必要时进行尸体剖检,分析死亡原因,并作无害化处理;相关过程要留有影像资料。

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扑杀处理并销毁尸体。

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对阳性动物作退回或者扑杀处理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在隔离检疫场隔离观察。

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之外对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疾病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办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