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隔离场审批
审批规定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活猪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北京检疫局批准。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临时隔离场条件:
- 基础设施应符合隔离检疫场的建设标准;
-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隔离检疫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签订租用协议;
-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须具备承担进境大中动物检疫及实验室基本能力;
- 隔离检疫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入境口岸具备停靠、装卸动物的条件和能力。
所需材料
-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 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 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 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 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结果处理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检验检疫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考核合格的,北京局出具《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
经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或另选场址。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