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
预约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各业务执行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北京地区外贸发展环境,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通关工作效率,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办法(试行)》,并经3月9日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办法(试行)
2. 北京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申请单
附件1: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改善北京地区外贸发展环境,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通关工作效率,北京检验检疫局实行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工作制度。
二、检验检疫预约服务是指报检单位事先向检验检疫业务执行部门申请,要求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及每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业务执行部门予以安排,加班加点为报检单位提供的检验检疫业务服务。
三、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执行部门可提供预约服务:
(一)因船期、航班或其他与运输有关原因急需装运出口的货物;
(二)因生产需要、工程需要急需进口的货物;
(三)由于保质期限要求急需进出口的货物;
(四)因合同条款、结汇等明确要求急需进出口的货物;
(五)因紧急援助、救灾物资等其他特殊原因急需进出口的货物。
四、除上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紧急情况,各业务执行部门也应尽可能提供预约服务。
五、报检单位申请预约服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下班前2小时或在法定节假日前1天正常工作时间内,向相应的加班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北京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申请单》(见附件)。因时间关系,也可以采取电话或口头约定的方式提出预约服务申请,但是事后必须补办书面手续。
对预约服务涉及施检(查验)部门的,报检单位应向施检(查验)部门提出申请,其他情况可向检务部门提出申请。
报检单位在预约时间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交报检单及相关随附单据。
六、对于报检单位提出的预约服务申请,检验检疫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不延误相应检验检疫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及时进行处理答复。
七、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如不具备开展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条件,影响到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或涉及工作人员安全问题时,各业务执行部门可以不提供预约服务。
八、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提供预约服务,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凡是经过批准不能提供预约服务情况,有关业务执行部门应当向提出申请的报检单位讲明理由,取得理解;不能简单生硬的拒绝。
九、经加班单位主管处级领导批准接受的预约服务,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通知工作人员和报检单位做好准备。
十、一批货物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受理部门应负责联系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加班服务事宜,并按各自的业务范围提供预约服务。对施检部门受理的预约服务,检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部门之间应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十一、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履行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检验检疫预约服务。
十二、在工作中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严格执行“十不准”、“八严禁”的规定。凡违反规定并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核查属实,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通关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申请单
(由报检单位填写)
编号:
报检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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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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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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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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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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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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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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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检验检疫部门填写)
受理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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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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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部 门 意 见 |
相 关 服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
服 务 人 员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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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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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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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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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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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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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8497/2016-44344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