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心脏起搏器
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检办机〔2005〕29号
机电处、检务处、机场局、丰台局、顺义局、朝阳办:
为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健康,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5〕26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务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进口心脏起搏器报检环节的审单、查验工作,必备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3C认证证书等。在审查有关单证和认证证书无误后,要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6号)的要求,逐台检查其3C认证标志。审单、查验无误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检务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报检和口岸查验工作后,应及时将相关单据转送机电处,由机电处统一实施检验,并委托指定检测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进行检测。
三、2005年6月1日起,机电处应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全数检验+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实现“一机一证”,并加强对指定检测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特此通知。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93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