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对伊朗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
检验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检检〔2011〕103号
丰台局、开发区局、顺义局、海淀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伊朗出口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1〕876号)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伊朗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对伊朗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意义
伊朗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10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93.82亿美元,而且增长潜力巨大。检验检疫部门应深刻认识到,加强与伊朗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又有利于树立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在这一原则下,切实开展好相关检验工作,为两国外经贸发展作出贡献。
二、认真做好对伊朗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准备工作
(一)认真了解掌握《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见附件1)内容,熟悉检验范围、内容和标准等要求,了解对伊朗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与以往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区别,避免出现差错,确保工作质量。
(二)及时将《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传达到当地出口生产企业、进出口代理商、船运公司等单位,增加政策透明度,让企业有所准备,避免在检验初期出现积压、滞港和退运现象。
(三)有针对性地落实检验准备工作。根据北京地区2010年对伊朗出口工业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经研究,决定指定丰台局、开发区局、顺义局、海淀局作为输伊商品检验部门,其业务范围如下:
1. 丰台局业务范围:北京地区出口伊朗工业产品中涉及的援外物资及市场采购商品。
2. 开发区局业务范围: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范围内出口伊朗工业产品。
3. 顺义局业务范围: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范围内出口伊朗工业产品。
4. 海淀局业务范围:海淀区、昌平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延庆县范围内出口伊朗工业产品。
以上单位应按照《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开展检验工作,中检北京公司负责监装及核价工作。
(四)抓紧熟悉伊朗有关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根据《〈中伊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要求,我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是伊朗国家标准;如果伊朗对某类产品没有标准,则检验标准为我国国家标准;如果伊朗和我国对某类产品都没有标准,则检验标准为相应的国际标准。为解决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伊朗适用检验标准的问题,伊方同意向中方提供伊朗强制性标准、伊朗国家标准和伊朗采用的国际标准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人员翻译伊方提供的目录并尽早印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待标准目录汇编下发后,请有关检验人员抓紧学习并熟悉标准。
三、推荐装运前检验授权签字人
请丰台局、开发区局、顺义局、海淀局结合本辖区对伊朗出口贸易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授权签字人,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本局授权签字人清单编辑成EXCEL表格,同时将手签字样通过扫描方式粘贴到该表格内报检验处,检验处负责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备案(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91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