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自主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局对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内容包括:
(一)企业分类;
(二)产品风险分级;
(三)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处负责管理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一、四类企业的审定、核准工作;负责涉及一、四类企业升、降类的批准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的综合评定工作;负责对二、三类企业的批准,以及涉及二、三类企业升、降类的批准工作,并报检验处备案;负责对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及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分类原则
第五条 企业分类是指通过对企业的诚信等级、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状况等情况的综合评定,分为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和四类企业。
第六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包含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第七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为以下4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第三章 企业分类审查与升降类
第八条 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方式采用现场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应成立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由2-5人组成,审查组成员应具备质量体系评审经历,并熟悉相关产品的专业知识;审查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审查安排。
第九条 开展现场审查之前,企业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经相关分支机构验证后交还企业;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正本及复印件,正本经相关分支机构验证后交还申请企业;
(三)生产相关证明性文件:企业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及关键工序文件、年生产能力和出口规模统计、供应商评价及管理办法、产品追溯办法等。
(四)人员相关证明性文件:组织机构图、企业人员学历组成、在岗质检员资质证明;
(五)检测相关证明性文件:企业实验室认证情况、检测设备清单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检频率、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
(六)其它证明性文件:企业自主设计开发水平和生产工艺先进程度文件(企业从事设计开发的人员数量、设计开发的成果、设计更改的控制、技术法规的收集转化能力、企业生产工艺在同行业中的水平)、企业环评文件(企业生产设备的能耗水平、排放达标程度、节能降耗措施)等;
(七)有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1. 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企业知悉并遵守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
3. 企业承诺为出口产品质量提供保证。
如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应向相关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
各分支机构应核实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审查组,供现场审查参考。
第十条 现场审查是指审查组在企业现场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品一致性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相关环节进行审查。现场审查要求如下:
(一)审查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表》(见附件1)及《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评价规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相关内容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订《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计划》(见附件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见附件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通知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实施现场审查、拟制审查报告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向被审查企业发出《通知书》,确定审查事宜。
(二)召开见面会,告知审查依据和审查计划,承诺保密义务,声明审查的具体方式及要求。
(三)按审查计划实施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对审查项目进行评定。
(四)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填写《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清单》(见附件6),确定审查结果(评分)。
(五)召开总结会,向被审查企业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将不符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审查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辖区分支机构。不符合项报告需企业确认签字,不符合项内容需告知分支机构。
(六)分支机构应协助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负责对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实施跟踪验证。
第十二条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工业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查评价表》(见附件7)报送相关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类别的确定应根据企业审查结果,按照《评价规则》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分类的批准和生效
(一)检验处应及时审核一、四类企业的评定结果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各分支机构应对评定为二、三类的企业批准并报检验处备案。
(二)首次出口的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拟定为一、二、四类的企业,在审核批准期间,暂时按照原定类别实施管理。
(三)分类评定结果输入“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质量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出具《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告知书》(见附件8)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为3年, 在分类管理期限内企业类别发生调整的,该期限应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满后应予以重新分类。
第十六条 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评估,并做出升、降类处理。
第十七条 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降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视情节轻重作出降类处理: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降类后应及时完成对降类原因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提交相关分支机构。相关分支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对该降类企业实施3个月到半年的跟踪观察,根据跟踪观察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原分类类别。企业降至四类后需恢复原分类类别的,应报检验处核准。
第十九条 诚信良好、产品质量稳定并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可提出升类申请。各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内容进行升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升类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升降类涉及一、四类的,由各分支机构向检验处提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升/降级审批单》(见附件9)。经检验处核准后,按照升降类所涉及部门实施相应管理。
第四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和《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 10)的规定,对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进行风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应包含以下风险因子:
(一)产品特征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电气危险、机械危险、卫生危险、环保危险、电磁/电离辐射危害、发热灼伤及火灾危险、化学危险、过敏/刺激/伤害皮肤危害及其他潜在风险,其他潜在风险由风险评定专家组根据每种产品的本质特点确定。
(二)质量数据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商品缺陷/召回的信息、境内外媒体报道的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出口检验监管及口岸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家质检总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分析信息。
(三)敏感因子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及产品的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产品风险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北京地区高风险的出口工业产品目录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5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其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较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出口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分支机构对企业实施基本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结合企业的分类和产品的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四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三十条 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逐批检验的出口工业产品。
第三十二条 检验监管方式包括监督检查以及批次检验。
监督检查是指各分支机构结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诚信守法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检验处在必要时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在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以督促、检查各分支机构的检验监管工作执行情况。
批次检验是指各分支机构现场对抽检批次的出口产品按照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半年1次,二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4个月1次,三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3个月1次,四类企业不涉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年出口批次在10批以下(含10批)的一、二、三类企业每年均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北京地区出口工业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1)所列内容和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且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须填写完整的日常监督检查表,并由企业盖章确认,该日常监督检查表一式两份,企业和相关分支机构各存1份。
各分支机构完成1个周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输入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日常检验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质量体系运转失效、违法违纪或严重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将企业有关情况计入该企业档案;检验处及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给予调整企业类别及检验监管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抽检要求如下:
(一)信用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每年抽检1—2批。
(二)验证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每3个月抽检1批。
(三)一般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1. 二类企业出口高风险产品每月抽检1批;
2. 二类企业出口较高风险产品每两个月抽检1批;
3. 三类企业出口较高风险产品每月抽检1批;
4. 三类企业出口一般风险产品每3个月抽检2批。
(四)严密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100%抽批检验。
(五)特别监管方式: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电子监管业务管理员,负责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电子监管系统内的抽检率。
第三十八条 抽批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至少连续抽查3批进行检验。完成整改且至少连续抽查3批检验结果均合格的,恢复执行原监管方式所规定的抽批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出口企业建立书面或电子档案,企业分类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分支机构采集的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书面考查或现场考查记录;
(四)企业分类审批表;
(五)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六)不符合项清单;
(七)企业的违法记录;
(八)企业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九)分类类别调整批准记录;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检检〔2009〕144号)同时废止。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89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