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
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检机〔2005〕85号
各分支机构、机电处、化矿处、检务处:
为了规范我局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检验监管模式的改革,经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 (试行)
2. 检验检疫承诺声明
3. 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记录
附件1:
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
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检验监管模式的改革,根据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的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是一种检验监管模式。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在北京地区使用的、未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机电、化矿产品,检务部门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允许收用货人开展初步检验验收,按期将检验结果送交检务部门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问题,应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出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性评定的实施范围:
(一)可以针对报检的某批或某类商品,也可以针对某一报检单位报检的商品;
(二)采用符合性评定方式的货物价值应在限制范围内;
(三)原则上严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不宜采用符合性评定。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四条 使用符合性评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低风险产品
低风险产品主要指不严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人身健康的机电、化矿产品。进口旧机电、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汽车以及螺纹钢、钢丝绳等不属于此范围。
(二)低货值产品
实施符合性评定的进口机电、化矿产品货值一般不超过5万美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接单
检务部门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由指定人员进行审单。属于符合性评定范围的,指定人员将进行符合性评定工作,并在受理报检时,向申请人或代理报检单位发放《检验检疫承诺声明》(附件2)。允许收用货人开展初步检验验收,并要求其在报检日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检验检疫承诺声明》回执栏,加盖企业印章后传真至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属于符合性评定范围的,将按照正常检验工作流程,转交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条 符合性评定内容
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核、该批机电、化矿产品风险程度、货物价值、企业诚信、《检验检疫承诺声明》回执栏等信息,符合性评定将采取风险评估、诚信评价、口岸查验等组合方式进行。在组合评定后,评价为合格的货物,经评定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后,可直接进入结果登记环节。评价为不合格的货物,将按照正常检验工作流程,转交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第七条 评定结果的处理
(一)书面单据
经符合性评定合格后,检务部门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填写《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工作记录》)。在《工作记录》检验结果一栏中,将明确统一规范用语,即“上述货物业经报检、经综合风险评估正常,品质在质量保证期内实施跟踪检验”。在备注栏填写“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跟踪检验监管权利”,并在报检单上加盖“经符合性评定合格”印章,不再填写检验流程页。
(二)电子数据
经符合性评定合格后,该批货物的有关信息将在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直接进行结果登记。在登记栏中选合格项,进入证稿拟制环节,并选择空白证单直接提交。
(三)数据归档
实施符合性评定的货物,不打印书面证单,由评定人员和复核人员在《工作记录》中签字,单据由检务部门归档。
第八条 工作流程
检务部门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检验检疫承诺声明》回执栏传真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有关货物的符合性评定活动,并将单据和电子数据归档。如因特殊情况造成超流程现象,评定人员应在记录中说明相关原因。
第五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已实施符合性评定的货物,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检验检疫证单,应将原归档单证调回,转单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检验后出具相关证单。
第十条 已实施符合性评定的货物,如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不合格情况,应将原归档单证调回,转单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检验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对实施符合性评定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于经常性进口、批次量较大的进口单位,要定期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结合抽批检验情况、企业诚信、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产品质量不稳定、诚信度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有欺诈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取消对其实施符合性评定模式。
第十二条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旧机电产品、锅炉压力容器、汽车、螺纹钢、钢丝绳等机电化矿类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进行检验监管。
第十三条 对国家质检总局或我局另有规定(如正在实施风险预警、警示通告、反倾销调查,列入黑名单等)的产品,不实施符合性评定模式。
第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由机电处和化矿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检验检疫承诺声明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报检号:_________________ 报检日期: ________
一、该批货物实施符合性评定,由收用货人开展初步检验验收,发现问题后,检验检疫机构派出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二、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跟踪检验监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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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留存:
报检号:_________________ 报检日期: ________
一、货物经北京检验检疫局同意,收用货人负责对本批货物进行初步自查。在《检验检疫承诺声明》回执栏填写自查结果,加盖企业印章后,在报检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传真给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
二、收用货人保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报检和检验信息真实、有效、准确。
三、在报检日后20个工作日内检验检疫机构未收到该批货物的自查结果,可视为该批货物自查合格。
四、代理报检机构有责任必须将《检验检疫承诺声明》通知收用货人。
五、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跟踪检验监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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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栏:
报检号:_________________ 报检日期: ________
申请人自查结果:
收用货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签名):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3:
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记录
申请人: 报检号: |
货物名称: 1. 货物价值低于5万美元 ( ) 2. 低风险产品( ) 3. 在北京地区使用( ) 4. 申请人不需要检验检疫证单( ) 5. 收用货人有能力自检( ) 6. 《检验检疫承诺声明》回执栏检验结果合格( ) 7. 随附文件: 合同( )发票( )提运单( )报关单( )装箱单( )其它单证( ) 综合评定: 上述货物业经报检,实施符合性评定,经综合风险评估正常,品质在质量保证期内实施跟踪检验。( ) 本批货物符合性评定不合格或不适用此种符合性评定方法,按照正常检验工作流程办理。( )
评定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 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跟踪检验监管的权利; 2.对国家质检总局或北京检验检疫局另有规定(如正在实施风险预警、警示通告、 反倾销调查,列入黑名单等)的产品,不实施符合性评定。 |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65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