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
评定实施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京检办法〔2005〕47号
各分支机构、机电处、化矿处、检务处:
为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我局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现就实施《北京地区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实施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符合性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符合性评定工作不再填写工作记录,原《进口机电、化矿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记录》取消。
二、原《检验检疫承诺声明》改为《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检验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留存,第二联由进口货物收用货人留存。企业回复的传真等材料按编号单独归档,不必归入报检单据中。发放前须标注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并写明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
三、符合性评定工作由我局检务部门及口岸分支机构检务部门实施。属于符合性评定范围内的进口机电、化矿产品,我局检务部门及口岸分支机构检务部门不再向业务执行部门转单。
四、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检验事项告知书
附件: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检验事项告知书
报检号: 报检日期:
北京检验检疫局向上述报检号所对应的进口货物收用货人和代理报检人郑重告知:
一、上述报检号所对应的进口货物经我局核准,可由收用货人进行初步检验验收。
二、收用货人应及时进行初步检验验收,并在报检日后20日内,将检验验收结果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如实报告办理报检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逾期不报的,我局将视为该批货物已进行检验验收并合格。
三、如果收用货人不具备初步检验验收能力,或者在初步检验验收中发现问题,或者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证明的,请保持相应的进口货物状况,并及时将检验需求以及所发现的具体问题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反馈给办理报检通关的检验检疫机构。我局收到书面检验验收结果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实施进一步检验。
四、本告知书由领取人签字领取。由代理报检人领取的,代理报检人有责任将此告知书完整转交给进口货物收用货人。
五、本告知书自签字领取之日起生效。
北京检验检疫局章(套印)
领取人签字:
备注:办理报检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 传真
丰台检验检疫局 传真
顺义检验检疫局 传真
北京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 传真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传真
(第一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检验事项告知书
报检号: 报检日期:
北京检验检疫局向上述报检号所对应的进口货物收用货人和代理报检人郑重告知:
一、上述报检号所对应的进口货物经我局核准,可由收用货人进行初步检验验收。
二、收用货人应及时进行初步检验验收,并在报检日后20日内,将检验验收结果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如实报告办理报检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逾期不报的,我局将视为该批货物已进行检验验收并合格。
三、如果收用货人不具备初步检验验收能力,或者在初步检验验收中发现问题,或者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证明的,请保持相应的进口货物状况,并及时将检验需求以及所发现的具体问题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反馈给办理报检通关的检验检疫机构。我局收到书面检验验收结果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实施进一步检验。
四、本告知书由领取人签字领取。由代理报检人领取的,代理报检人有责任将此告知书完整转交给进口货物收用货人。
五、本告知书自签字领取之日起生效。
北京检验检疫局章(套印)
领取人签字:
备注:办理报检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 传真
丰台检验检疫局 传真
顺义检验检疫局 传真
北京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 传真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传真
(第二联:进口货物收用货人留存)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61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