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京检卫〔2003〕172号
各分支机构、保健中心:
现将《北京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制订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北京检验检疫局处理紧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卫检处)。
附件:北京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
北京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7号),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本预案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北京检验检疫局和各分支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组织管理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由北京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组成北京检验检疫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见《关于成立我局处理紧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检卫〔2002〕173号)。
(一)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北京地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北京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小组,人员组成见《关于成立我局处理紧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检卫〔2002〕173号),承担相应工作。
(二)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2.与北京检验检疫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小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3.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三、应急准备
(一)各分支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北京检验检疫局紧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辖区政府备案。
(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三)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各分支机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报告与通报
北京检验检疫局建立北京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一)各分支机构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同时向辖区政府报告。北京检验检疫局对各分支机构报告的重大、紧急疫情进行核对,并在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地方政府报告。
(二)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检疫业务信息及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京检办卫〔2003〕53号),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
(三)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北京检验检疫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
(五)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系统,北京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机构负责将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
五、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发生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1.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2.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3.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4.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5.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二)各分支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三)各分支机构的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应报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告辖区政府。
(四)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北京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小组实施。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北京检验检疫局处理紧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有权调集各分支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六)参加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分支机构报告,分支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八)各分支机构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十)在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配合和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28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