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北京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首都机场口岸、西站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航空器、列车)上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要针对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可疑病例现场排查、样品采集与送检、暴发原因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检查、卫生控制以及事件报告、通报、评估工作。

三、处置原则

(一)病人救治优先。

(二)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在最先抵达口岸处置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对于京九直通车行驶在九龙-郑州段之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按照京九直通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一停靠站检验检疫部门,由其负责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一)北京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 人员组成

  长:杨金良

副组长:车志军

  员:黄健华        彭连慧   张瑞宏   冷艳梅

张志羽   郭建明   孙福军   刘艳华   王保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检处,办公室主任为黄健华。

2. 工作职责

负责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启动专家会商机制,对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和指挥决策,现场信息的上报和通报,与地方卫生部门、口岸当局、交通工具负责单位等的沟通和协调,协调事件处置所需的本单位部门之间的人员、物资、后勤及技术保障事宜。

(二)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其中根据职责分工可设立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控制组、排查流调组、采样检测组、卫生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职责如下:

1. 现场应急指挥组:组长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主管口岸检疫查验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现场突发情况处置的指挥;协调各应急处置小组之间的衔接;与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及时分析研究所收集的风险信息,提出控制措施,并做好各时段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记录。

2. 现场控制组:负责协调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做好人员安抚、隔离区和受污染物品封控等。

3. 排查流调组:负责对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症状观察,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医学排查表》等。

4. 采样检测组:负责对可疑食物、水源以及病人呕吐物或排泄物、相关病媒生物等进行采样、取证、送检,采样后对可疑食物封存,对样品实施现场快速检测。

5. 卫生控制组:负责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和物品等进行卫生处理,对污染源等进行销毁,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性消毒等。交通工具运营方具备相应能力并要求自行实施卫生处理的,负责监督其实施。

6. 后勤保障组:负责对事件处置过程的物资、通讯、车辆等后勤保障。

对于人数较少的部门可指定相应人员担任上述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三)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专家组。选取局内外在传染病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食品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卫生控制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成立专家组,为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五、定义

(一)疾病:本方案中的疾病是指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是指出入境交通工具(飞机、列车)抵达北京口岸前,在相对集中区域同时或相继出现以下情况的事件:

1. 发生1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检疫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

2. 发生2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监测传染病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例的;

3. 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4. 高度怀疑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人及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

(三)呼吸道疾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空气飞沫传播、通过呼吸道侵入并能引起易感人群感染和流行的一类疾病。

(四)消化道疾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口侵入肠道引起感染而导致的疾病,以粪—口为主要传播途径,病人或携带者可通过排泄物(如呕吐物、粪便等)排出病原体,然后通过污染食物和密切接触造成感染和传播。

(五)媒传疾病:是指以鼠、蚊、蝇等病媒生物为传播媒介,将病原生物从宿主向人传播,危害人类健康的易传染、流行甚至暴发的疾病。

(六)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病例定义根据现场病例的症状、体征、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判定,提出假设后确定,病例定义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予以修订完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定义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见附件1)第二、三、四部分中相关判定标准。

 

第二部分  先期处置

一、基本情况了解

疫情信息的了解途径包括交通工具负责人报告和检验检疫人员现场了解两种。基本情况了解内容包括:

(一)交通工具基本信息:航班号/车次、来自国家、旅客人数、具体行程等。

(二)疫情信息:事件发生地及时间、患者人数、主要症状、死亡人数、病例分布位置(座位/车厢号)、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人的呕吐物、分泌物或排泄物保留情况等。

二、初步评估和报告

(一)初步评估

由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对事件的基本情况、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等进行初步评估,对交通工具的检疫处理方式提出初步控制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现场处置小组提出的初步控制措施予以评估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措施。

(二)初步报告。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初步情况,初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口岸、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事件的报告和记录由专人负责,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记录清楚并及时报告。

事态严重需有关单位或部门合作处置时,现场应急指挥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启动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基本情况和初步评估结果,宣布启动出入境交通工具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动员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登交通工具前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告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通知所有旅客和交通员工,在检疫工作未完成前禁止任何人员上下,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二)协调口岸当局,引导交通工具停靠在相对独立的地点,根据口岸现场环境设置隔离区(航空器周围100米内、列车周围10米内划定为隔离区范围),必要时通知口岸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隔离区周围的警戒工作,维持现场秩序。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入隔离区。

(三)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向交通工具负责人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1. 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它乘客隔离。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如戴口罩等。

3. 与病人接触的交通员工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

4. 为病人提供专用卫生间,不能提供的,应注意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单独收集存放。

5. 病人有呼吸道疾病症状时,要关闭空调系统,病人有消化道疾病症状时,要控制排污系统。

6. 使用卫生处理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四)检验检疫人员登交通工具前准备

检验检疫人员在登交通工具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参照《技术方案》第一部分中“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准备好防护用品、相关的单证和通讯设备、采样、取证用品、卫生处理药械等。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技术中心机场分中心和保健中心要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和技术储备工作,配备常见病原体快速检测试剂,保证对所采集样品的快速检测和检测确认工作。超出我局检测能力范围以外的样品,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应及时联系地方有关部门送样检测。

(二)后勤保障。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采样设施、防护用品、通讯设备、快速检测技术和常用的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实施卫生控制的物资和设施等,并合理安排或及时申报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部分  现场处置

一、现场调查和评估

登交通工具后,现场应急指挥组应立即与交通工具负责人沟通,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

(一)核实情况

向交通工具负责人索取总申报单和旅客名单、病人名单(注重首发病例)、旅客座位分布图、病人就餐情况表、供餐菜单、废弃物处置记录等资料。详细了解病人首发症状、继发症状、病人的主诉、用药等情况。

(二)制定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组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对风险程度进行再次评估后,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初步控制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连同有关信息一并报领导小组。

(三)决策部署

1. 现场应急指挥组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召集各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分配任务,各现场应急处置小组根据分配任务组织实施。

2. 确定交通工具上人员分类:根据先期了解的情况及现场的医学观察和询问,将交通工具上人员分为以下几类:病人(症状较重、症状较轻)、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并确认上述人群总数,其中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参照《技术方案》第二、三、四部分。

3. 现场应急指挥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交通工具是否需要推迟继续运行时间以及人员是否可以上下等重要事项,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

4. 现场应急指挥组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上述决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交通工具负责人。

二、现场控制

现场控制组负责协调口岸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现场控制:

(一)通过交通工具负责人或直接向旅客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旅客情绪的安抚工作。

(二)协调边防、海关、公安等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使用。

三、人员处置

(一)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重症病人,应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救治。

(二)现场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排查流调组在基本摸清群体发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近期国内外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和交通工具来自国家疫情分布状况,首先考虑近期流行传染病,再考虑常见传染病,最后考虑少见传染病。重点排查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尼亚热等传染病。主要手段以流调、问讯为主,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以帮助排查,具体排查步骤参照《技术方案》第二、三、四部分的病例排查程序。

1. 调查范围:根据情况要包括首发病例、最新病例、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病例及相关人员,如发生消化道疾病时的餐饮服务人员等。

2. 调查内容:根据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和媒传疾病的特性,确定相应的调查和排查内容,具体参照《技术方案》第二、三、四部分中的病例排查程序。

3. 调查方法:针对各个病例,按《技术方案》要求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可根据现场情况对调查表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

(三)样品采集与送检

1. 采集对象:

1)呼吸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消化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食品储存间、厨房加工环节、餐食准备间、饮用水储存点、餐厅、接触面等。

3)媒传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 采集样本:

1)呼吸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痰、咽拭子,接触面涂抹等,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2)消化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呕吐物、粪便,食品从业人员的手部涂抹,可疑食品、水,接触面涂抹,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媒传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根据症状采集病人的痰、咽拭子等,捕捉鼠蚊等病媒生物,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 样品记录及采样单:样品记录包括样品名称、采集地点(或对象)、样品性状、样品包装情况、样品产地、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等;采样单需经交通工具负责人签字认可。

4. 样品送检:对于能够开展现场快速检测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其余项目按照要求将所采集样品送保健中心、技术中心机场分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清单见附件2)。超出我局检测能力的,应立即送有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委托检测。

5.采样和送样具体要求参照《技术方案》第二、三、四部分有关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

(四)检疫措施。

根据流调和排查结果,对交通工具上人员分别采取隔离或移送指定医疗机构等措施。可采用医院隔离、交通工具上隔离、指定场所隔离等方式。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立即转送医院隔离。所有转送医疗机构的病例,都必须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

1. 对怀疑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疑似病例,应立即移交指定卫生机构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同时上报领导小组,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对该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配合卫生机构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2. 对于其它病例,要根据其病情严重程度和相关疾病具体要求,采取转送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或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其密切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3. 对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4. 对病人/疑似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终末消毒。

四、死亡病例的处置

(一)对需出入境的死亡病例按照相关出入境尸体检疫规程进行处置。

(二)对不需出入境的死亡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监督其装殓。

五、食品、水的处置

若为消化道疾病,要对可疑的食品、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测。检出阳性的,对食品进行销毁,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后排放,同时对食品、饮用水的储存及输送设施进行消毒。

六、废弃物处置

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用密封容器卸下后集中焚化,对污水等液体废弃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为消化道疾病,要特别注意对液体废弃物的处置,防止疾病通过污水污染环境。

七、病媒生物处置

若为媒传疾病,根据情况实施相应的灭蚊、灭蝇、除鼠等卫生措施,并告知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八、交通工具处置

(一)若为呼吸道疾病,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交通工具内空气、痰迹等。必要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二)若为消化道疾病,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固液体废弃物。必要时,对食品储藏区进行全面消毒。

(三)若为媒传疾病,在对交通工具进行彻底灭蚊、灭蝇、除鼠、灭蚤等消杀灭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等。

九、事件进展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通报边检、海关、卫生等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四部分  后续处置

一、人员后续追踪

后续追踪的具体要求可参照《技术方案》第一部分中有关追踪调查的内容。

二、交通工具的后续处置

交通工具处置结束并经专家组评估认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方可准许交通工具和旅客出入境。若交通工具继续前往国内下一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一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三、应急终止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经专家组评估认为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后,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四、总结和上报

在事件处置全部完成后,有关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应对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附件:1.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2.技术中心机场分中心和保健中心卫生检疫类经认可检测项目名单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27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