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严防疫情扩散,确保北京口岸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采取及时、有序、高效的措施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北京地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北京口岸进境或出境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进境动物重大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公布的一类传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鸡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及牛结节疹共15种。以后新公布的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自动列入此名录中。
(三)出境动物重大疫情是指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名录。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及鸡新城疫共14种。以后农业部新公布的动物一类疫病自动列入此名录中。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365bet官方平台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或主管动物检验检疫业务的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动检处、相关处室、分支机构、技术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动检处,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北京口岸进出境动物疫情分析报告,决定是否启动《北京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实施方案》;
2.指挥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防治工作;
3.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报告疫情等情况,组织、协调北京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交通、公安、卫生、商务、科技、宣传等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
4.制订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技术小组
组长由分管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局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动物检验检疫管理人员、动物检验检疫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局外有关专家。
技术小组主要职责是:
1.监测、收集、分析进出境动物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实施方案的建议;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
3.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以及应急防疫预备队人员,包括局外动物隔离场、动物饲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小组
组长由分管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局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本局动物检验检疫业务人员、技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隔离场、有关分支机构等相关人员。
执行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的封锁,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
2.负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运载工具、人员、用具、畜舍、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
3.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处理,监督指导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监视疫情动态,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进展及处理情况;
5.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由分管行政、后勤的局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
后勤保障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好当年控制疫情所需经费,包括紧急防疫用物资、设备和人员的储备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的专项资金;
2.负责安排采购、储备技术小组和执行小组处理疫情所用疫苗、消毒药品和器具、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
3.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4.安排防疫预备队人员;
5.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疫情的确定
对北京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检处接到进出境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本实施方案的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指派2名以上技术小组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凡重大动物疫病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技术中心进行血清学、病原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
(三)对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质检总局认可或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四)国家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五)技术小组依据发病动物临床症状、染疫动物发病率、死亡率、我局动检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国家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的鉴定报告做出确诊。
四、进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进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它应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隔离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进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隔离检疫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包括以控制场所为中心,半径3—5公里的区域,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二)疫情通报。
1.在北京口岸进境动物检疫中,截获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初步确认时,即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领导小组。
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场址、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品种、发病及死亡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进境动物的有关单证、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在最短时限内,将实验室诊断结果及疫病确诊单等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5.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控制场所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北京市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政府,由北京市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对控制场所的措施。
1.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
(1)除技术小组、执行小组人员按要求进入场内执行采样、扑杀、销毁、消毒等任务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
(2)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在执行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做全群退回,或者进行全群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3.对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产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对控制场所内所有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动物来源、运输路线等。
6.配合北京市兽医行政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四)应急措施停止。
按规定对控制场所进行了严格的防疫处理后,执行小组报请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即可停止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划定了控制区域,控制区域措施的停止,由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出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出境动物饲养场、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离境口岸动物存放地以及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厂、注册或备案饲养场。
2.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包括以控制场所为中心,半径3—5公里的区域,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具体控制区域由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疫情通报。
1.在北京口岸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即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领导小组。
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饲养场(小区、户)或隔离场场址、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品种、发病及死亡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在最短时限内,将实验室诊断结果及疫病确诊单等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如果出口动物来自外省市,在北京口岸出境时发生疫情的,还应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三)禁止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出境。
(四)对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实行封锁措施。
1.除技术小组、执行小组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
2.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五)对控制场所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进行疫情监测,对在此范围内发现同类疫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禁止动物出口,并及时向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动物来源、运输路线等。
(七)配合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六、过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物检验检疫规定,未经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开拆包装或卸离交通工具。
(二)疫情通报。
1.在北京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过境动物检疫中,截获进境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初步确认时,即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领导小组。
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过境动物原产地、过境动物存放地、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品种、发病及死亡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过境动物的有关单证、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在最短时限内,将实验室诊断结果及疫病确诊单等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5.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过境停靠地点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北京市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政府,由北京市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过境动物发生重大疫情时,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四)对过境死亡动物做销毁处理。
(五)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过境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配合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过境口岸附近的控制区域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七、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外疫情公告或禁令,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北京口岸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北京口岸或在北京停留的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及入境旅客的鞋底采取有效消毒处理。
(四)加大口岸查验和监管力度,防止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五)严禁走私、销售和使用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封存。
八、北京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控制措施
根据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公告或通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暂停有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
(二)在暂停出口期间,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注册场、备案场的检疫监管工作,督促有关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疫、消毒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场内抵御重大动物疫情侵袭的能力,防止场内发生疫情。
(三)进一步做好出口动物注册场、备案场药物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药物残留控制措施到位。
(四)与北京地区动物及其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密切关注跟踪疫情动态,为领导小组作出决策提供最新信息。
九、其它事项
(一)对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25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