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进境大中动物检疫监管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境大中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提高隔离检疫质量,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出传入隔离场,确保动物隔离期间生物安全,制定本规范。

一、隔离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四)《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五)《关于〈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二、职责分工

(一)动植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进境大中动物检疫监管要求的具体措施;

2. 负责检查、协调北京地区进境大中动物检疫、监管及检测工作;

3. 负责组织指定隔离场的考核;

4. 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考核报告和隔离结束后的检疫总结报告。

(二)通州局职责

1. 负责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的复审工作;

2. 负责在收到进境大中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3日内将《许可证》传真至技术中心;

3. 负责确定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主检兽医官。主检兽医官应具有兽医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4. 负责制定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检验检疫计划;

5. 负责召开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代理单位和指定隔离场使用单位协调会;

6. 负责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在隔离开始前对相关采样、驻场监管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7. 负责在北京地区实施隔离检疫的进境大中动物的单证审核、现场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检疫放行和资料归档;

8. 负责撰写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总结报告及流向记录,按规定报动植处。

(三)技术中心职责

1. 负责在北京地区实施隔离检疫的进境大中动物的实验室检验工作;

2. 协助通州局完成进境种用大中动物的采样工作。

三、隔离场使用申请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使用人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122号令)第二章第八条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材料。

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而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许可证》前,向动植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彩色照片。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包括:周围环境、大门口消毒池、各功能区(生活区、饲养区、发病区、饲料熏蒸区、饲料存放区、粪便处理区、尸体处理区、兽医室、解剖室);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制度包括:人员车辆用品传入登记制度、消毒制度、饲料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制度等。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饲料、饮水、驱虫、采光、通风、采暖、降温、清粪、观察、设备维修等要求;

(六)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至隔离场的运输计划和路线;

(七)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八)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九)重复使用隔离场的,须提供最近一次使用的证明材料。进口企业与实际货主不一致,应提供代理进口协议;

(十)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隔离场审核

(一)动植处负责组织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的考核工作。

(二)隔离场使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隔离场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

(三)进境大中动物申请受理后,动植处应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验收考核表》(见附件1)。现场考核合格的,动植处撰写考核报告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马属动物指定隔离场,动植处应签发《隔离场使用证》。

经现场考核不合格的隔离场所,动植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检疫许可

(一)动植处负责进境大中动物检疫许可的初审工作。

(二)申请进境种用大中动物的,进口单位应向动植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经动植处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批准。申请进境马属动物的,申请单位应通过动植检审批系统(http://capq.ciq/)提交电子申请单,经动植处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初审不合格的,列明不合格原因并退回。

(三)进境大中动物的《许可证》一次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六、隔离检疫准备

(一)通州局准备事项

通州局在获取进境大中动物的报检信息后,应于当天通知技术中心。主检兽医官应制定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检疫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进境动物基本情况、检验检疫相关负责人、动物进境前的进境单位的准备工作、人员需求情况、检疫日程安排和具体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二)技术中心准备事项

技术中心应制定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实验室检验方案,方案应包括仪器和试剂等的准备情况、人员分工、实验日程安排和委托检验计划等。

(三)召开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检疫协调会

在种用大中动物进境前至少10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动植处牵头组织通州局、技术中心及其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检疫协调会。会议内容包括审核并完善检疫工作计划和实验室检验方案,确定人力分配及解决其它相关问题。

(四)隔离场准备

1. 复查隔离场

动物进境前,通州局负责组织人员对指定隔离场进行复查,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持续符合隔离检疫要求,督促隔离场使用单位完善相关设施和设备。

2. 召开相关企业进境动物协调会

通州局负责在动物进场前召开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代理单位和指定隔离场使用单位协调会,明确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向指定隔离场使用单位发放《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告知书》(附件2),并要求动物进境单位和隔离场使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在《进境动物检疫承诺书》(附件3)上签字确认。

3. 监督消毒熏蒸工作

通州局负责监督具备消毒资质的单位对隔离场进行前期消毒工作。每批大中动物进场前10天,严格按照要求对隔离场进行3次有效消毒,每次间隔3天;并对饲草、饲料、使用器具进行相应的消毒、熏蒸及其他无害化处理。

4. 监督人员、物品按期到位

通州局负责查验饲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提前一周安排入场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监督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检查采样协助人员是否足够,检查采样用辅助用品是否齐备充足。

(五)采样准备会

在采样前12个工作日,主检兽医官应组织召开全体采样、驻场监管人员会议,明确职责分工、讲解采样流程、确认驻场监管要求以及提醒个人安全防护等事项。

(六)检疫物资准备

动物进入隔离场前,通州局负责各项物资的准备工作。

1. 采样工具

采血时,准备超过动物数量三分之一的真空采血管、采血针及适量持针器。抗凝管或非抗凝管应满足试验要求,采血针规格应满足进口动物大小的需要。

采取粪拭子时,需准备合适数量的无菌棉拭子、盛有PBS液的Eppendorf管。

采精时,需准备电刺激器及合适数量的麻醉剂、集精杯、保温杯。

2. 皮试用物品

进口大中动物有结核或副结核皮试要求时,应根据实际进口动物数量准备适量的注射器、结核菌素、副结核菌素和生理盐水等。

3. 防护用品

准备适量的采样人员用一次性口罩、帽子、手套及防护服、保暖内衣、皮带及雨靴等防护用品,规格型号应满足采样人员需求。

4. 设备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现场采样、检测用设备;阳性动物扑杀器。

检疫监管所需的摄影、摄像器材。

5. 其他

记号笔、签字笔、采样记录表、记录板;剪刀、胶带、酒精棉、脱脂棉、纱布、固定采血管架用塑料膜;桌、椅、废弃物品收集桶/袋。

七、现场检疫

(一)入境口岸与隔离场同属北京辖区的现场检疫

动物从首都机场口岸入境,隔离场属北京辖区的,由通州局负责现场检疫查验工作。查验时,应检查输出国/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核实证书所附有关检测结果报告与相关检疫议定书的一致性,对照动物数量、品种与《许可证》是否相符,查阅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运行日志、装箱单等相关资料,并实施现场临床检查。现场检疫未发现异常的,应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派专人随车押运到该批动物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机场局应对动物运输工具、装卸工具及污染场地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二)入境转外埠大中动物的现场检疫

大中动物从首都机场口岸入境,隔离场不属于北京辖区需转外埠实施隔离检疫的,由机场局负责现场查验工作,查验内容同第一款。查验合格的,应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派专人员随车全程押运至目的地指定隔离场,在隔离场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交接工作。机场局应对动物运输工具、装卸工具及污染场地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三)外埠入境转北京隔离大中动物的现场检疫

进境大中动物由外埠转北京地区实施隔离检疫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押运至北京地区指定隔离场,通州局负责相关查证验货等交接工作。通州局监督货主对动物运输工具、装卸工具及污染场地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报检时发现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 口岸现场检查若发现有动物死亡,则应分析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因病死亡的动物应及时移送指定地点作病理剖检,填写《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记事本》(见附件4)中的《动物尸体解剖报告》,根据需要采样送实验室进行诊断,对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对因过敏、撞击、气温高、缺氧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动物尸体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现有严重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或超过半数动物死亡,则禁止卸离运输工具,全群退回或销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 未按《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视情况作处罚或退回、销毁处理。

4.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5. 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如产地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禁令执行。

6. 对动物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被污染的场地及工具,应责成货主及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如作熏蒸、消毒、高温处理等。

应对上述退运、销毁、剖检、消毒等过程做记录,并对染疫、死亡动物的剖检、销毁过程以及动物卸运和消毒过程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八、检疫采样

通州局负责组织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检疫采样工作。一般情况下,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采样时间间隔应满足双边议定书的要求或实际检疫工作需要。种用大中动物及马属动物均须逐头采样。样品种类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的检测项目采取,血清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检测样品。

(一)采血流程

采血工作涉及下列环节:动物保定、一组动物号码记录、采血、核对个体动物编号、喷涂标志、样品传递、样品登记、样品标记、一组动物号码比对、免疫接种。

1. 人员分配

1)进境种牛采血人员分配

根据我局多年来对进境种牛采血的经验,考虑到动物体型和性情差异、采样环境(动物通道、保定栏、天气、光线等)、协助人员水平及采血技术等因素影响,平均采血速度不超过24//小时。由于保定与核号耗时占总用时的1/2以上,实际采血速度不高于平均12//小时。

为节省人力资源,优化检疫采样流程,结合往年采血经验,拟定以下人员分配方案:

进境种牛数量(头)

100

500

1000

2500

5000

采样员(人)

2

4

8

12

20

样品传递员(人)

1

2

4

6

10

采血登记表登记员(人)

1

2

2

2

3

采血管标记员(人)

1

2

2

2

3

核查员(人)

1

2

2

2

3

总人数(人)

6

8

18

24

39

总耗时(小时)

4.17

10.42

10.42

17.36

20.83

以进境2500头种牛为例,需要24人参加采样工作,不同劳动强度下需要时间如下:

A.极限模式(10小时/天):从上午7时到下午1730分,中午半小时吃饭,可于采血第二天下午15时前完成任务。

B.正常模式(8小时/天):从上午8时到下午17时持续工作,午休1小时,可于采血第三天上午10时前完成任务。

C.轻松模式(6小时/天):从上午8时到下午17时,中午休息1小时,上午、下午工作中间各休息1小时,可于采血第三天下午1630分前完成任务。

2)进境猪、羊、马采血人员分组

由于猪、羊、马属动物均为“一人保定一人采血”模式,因此,在人员分工上采取采血岗位与保定岗位人员1:1分配,其他岗位参照种牛采血人员分配模式。

2. 采血准备

采血相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更换干净的防护服和雨靴后,进入采血区域。主检兽医官再次检查各组采血耗材(如针头、套管、帽子、手套、口罩等)是否准备得当,人员岗位是否清楚。

3. 检疫采血(见附件5

采血过程中核对号码的步骤如下:保定好被采样动物后,首先由核查员对一组动物逐个记录动物号码并清点数量,然后由采血员采血,每采一头须查看该动物号码,监督协助人员立即在该动物明显部位喷涂已采样标记。然后将盛有血样的采血管递交与传递员并告知该血样所对应动物号码。传递员接试管后再次重复号码,确认无误后递交与采血登记表记录员,清晰报告该管血样所对应动物号码,采血登记表记录员在采血登记表上登记该管血样流水号及相应动物号码,然后将该采血管递交与样品试管标记人员,标记人员在试管上三分之一处清晰标记该试管的流水号,并按次序置于试管架上。每一组动物采样结束后,采血登记表记录员与核查员核对动物号码和数量,确认无误后由免疫人员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放行,继续下一组动物的采样工作。

检疫采血必须遵循“三记录四核号”原则:三记录即动物保定后记录被保定动物号码、采血员采血完毕必须记录该动物号码、采血登记表记录员需记录采血管流水号和对应动物号码;四核号即传递员与采血员核实动物号码、采血管标记员与采血登记表记录员核实动物号码所对应的流水号、每组动物采血完毕后采血登记表记录员与核查员核实全部动物号码、所有动物采血完毕后采血登记表记录员必须对记录的动物个体号码与动物卫生证书上的号码进行核对。通过实施“三记录四核号”原则,确保采血工作零失误、零误差。

 

采血流程图

 

4. 血样的保存与运输

所采血样在检查无渗漏后,以100只为一组,以卡片记录起止编号,用保鲜膜打包封存后小心放入保温箱内,于当日将血样连同相关记录由专车送往技术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5.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在采血过程中所有废弃物必须投入废弃物回收桶/袋内,不得随地丢弃。所有产生可燃烧废弃物在采样结束后必须投入焚化池内焚烧销毁,针头等不可燃烧废弃物放入专用回收箱中消毒封存后深埋。

(二)建立采样梯队

我局现有动检人员92人,为提高动物采样效率,增强兽医人员采样操作水平,根据兽医人员的岗位、年龄、学历等情况,选取52人组成采样梯队(见附件6)。

九、隔离检疫

进境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在国家隔离场隔离的,由隔离场工作人员负责监管;在指定隔离场隔离的,隔离检疫期间实行45天全程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驻场监管。驻场监管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一)驻场监管职责

1. 负责对隔离场内的动物防疫及饲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查一次,向饲养人员和企业兽医了解动物健康状况,对异常动物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迹象的,应立即报告主检兽医官,然后对动物症状和初诊判断做好文字记录,对疑似有病变的眼、鼻、口、蹄等身体部位或神态、形体等特异性特征拍照。

3. 监督检查动物治疗用药、免疫、饲料及垫料的使用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隔离场使用人不得对动物擅自用药、用料。

4. 动物进入隔离前或出场后,指导对隔离场实施卫生消毒、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病、死、淘汰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5. 监督检查隔离场采购的有关生活用品及食品是否符合隔离场管理规定。发现有违禁物品立即督促其密封后运出隔离场或销毁,并向主检兽医官汇报情况。

6. 监督检查门卫对进出人员、车辆及物品等登记、消毒工作。

7. 监督检查隔离场内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如发现有人患有可能影响动物检疫的疾病,应立即监督其离开隔离场。

8. 对于不遵守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制度的或不服从驻场检疫人员管理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督促其离开隔离场。

9. 认真填写临床检疫记录和《进境动物隔离场记事本》。

10. 监督隔离场使用人每日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见附件7)。

11. 驻场检验检疫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动物指定隔离场的管理制度;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动物传染病爆发或传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临床检查内容

1. 整体及一般检查。如:体格、发育、营养状况、精神状态,体态、姿势与运动、行为、被毛、皮肤、眼结膜、体表淋巴结、体温、脉搏及呼吸数等。

2. 根据需要进行其他系统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发现有临床症状的动物要及时单独隔离观察、检查。

(三)进境马属动物检疫监管要求

进境马属动物,检验检疫机构不驻场监管,但在动物进入指定隔离场的第一周,检验检疫人员临床巡查不少于两次;第一周后,临床巡查不少于每两周一次。监管全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驻场监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工作的通知》(京检动〔2010109号)要求进行。对于装有视频监控装置的指定隔离场,检验检疫人员可适当减少巡查次数。

(四)消毒处理要求

消毒既是预防措施,又是消灭疫病的保障,是隔离场生物安全的重要一环。

1. 选用合适的消毒药和消毒方法。

动物隔离期间,应选择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毒性低、刺激性、腐蚀性小和消毒效果稳定的消毒剂。要根据消毒对象(器械、用具、圈舍、地面、运输工具、畜禽活体)科学合理选用不同消毒剂,同一消毒对象可选用几种消毒剂交替使用。消毒前尽量清除掉消毒物品表面的有机物。选用适当的消毒药使用方法(刷洗、浸泡、喷洒、熏蒸),保持有效的消毒药浓度,维持合适的药物作用时间。

2. 要保证消毒工作到位。

一是人流物流车流都消毒。人员、车辆消毒。环境消毒。圈舍消毒。二是消毒药浓度要正确,作用时间要充分。三是清扫清洗不留污垢。四是圈舍消毒与环境消毒同时进行。四是方法要对路,外来车辆先清洗后消毒。

(四)免疫要求

隔离期间需要免疫时,使用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过通州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动物免疫应选择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应激反应小免疫效果好的疫苗;接种时间选在动物第一次采血后实施,以免影响疫病检测结果;涉及多种疫苗免疫的,要制定适当的免疫间隔期,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五)调整隔离期

隔离期间需要延长或缩短隔离检疫期的,须由通州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动植处,动植处在获得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十、实验室检验

技术中心自接到通州局通报的拟进境大中动物信息后,应及时确认是否能够按照双边议定书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工作。双边议定书规定检测项目中,技术中心确实无法检验需委托其他单位检验的,应于尽早与被委托单位进行联系检测事宜。经多方了解确认国内无法检测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州局,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

技术中心应在接到样品后3周内完成检验工作。实验室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技术中心应将检验报告当日报送通州局,通州局在2日内将结果传真至动植处。

需委托其它单位检验的,在接到样品后3日内寄送被委托单位。

十一、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动植物检验检疫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采取的措施,包括退回、销毁(扑杀)和除害(如消毒、熏蒸、高温处理等)措施。       

(一)检疫处理的原则

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捕杀处理并销毁尸体。

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对阳性动物作退回或者捕杀处理并销毁尸体,同群其他动物放行至指定地点继续观察,由当地兽医部门负责监管。

对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之外的对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动物,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危害程度作出检疫处理决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检疫处理

1. 驻场检疫人员在日常巡查中,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迹象动物,应立即报告主检官,经主检兽医官复检仍疑似有染疫迹象的应立即对该动物实施单独隔离。对原群动物加强巡查次数,密切关注健康状况。

2. 一旦发现死亡动物,应立即将该动物尸体运出隔离舍,并对死亡动物污染的场地和运输沿途进行彻底消毒。必要时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采集病料并于当日送技术中心做实验室检验,动物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3. 经技术中心检测为疫病阳性的动物或隔离期间结核或副结核皮试阳性的动物,通州局应立即通知隔离场使用人挑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采样动物扑杀器方式,销毁采用焚烧、化制或深埋方式。

4. 隔离检疫期如发现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立即对可疑动物实施单独隔离并采取样品于当日送技术中心作实验室检验。

检疫处理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处理过程需留存相应书面材料并做必要的影像记录。

十二、检疫放行

隔离期满,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技术中心的检验结果,在对隔离动物作最后一次临床检查后,对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同意放行,通州局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允许货主销售或使用的凭据。

十三、后续监管

(一)监督后续处理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通州局监督隔离场使用人在2周内进行如下处理:

1. 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2. 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3. 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二)记录动物流向,保存监管手册

隔离场使用人及通州局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其他材料,包括入境货物报检单、《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抽/采样凭证或者采样记录、出/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贸易合同、运单、卫生证书、检验报告、《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发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告知书、承诺书、进境动物隔离场记事本、动物检疫证书、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至少保存3年。

(三)报送检疫总结

隔离检疫结束后,通州局应于一周内将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总结报告及流向记录报动植处,动植处应于一周内将检疫总结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总结应包括检疫准备、隔离检疫、实验检测、检疫处理、后续监管、动物流向及体会建议等。

十四、其它

本规范中的大中动物系指猪、牛、羊等种用大中动物及马属动物。

 

附件:1.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验收考核表

2.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告知书

3. 进境动物检疫承诺书

4.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记事本

5. 进境大中动物采样方法

6. 采样梯队名单

附件7: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附件8: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附件1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验收考核表

 

一、指定隔离场基本情况

1.指定隔离场名称:                             

2.指定隔离场地址:                             

3.指定隔离场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4.申请隔离动物种类:                           

5.动物进境口岸名称:                            

6.隔离场容量核定:(动物饲养舍内饲养面积是否达到每头大动物不少于5㎡、中等动物不少于2㎡)                                         

二、设施情况

1、环境要求

1.1指定隔离场应设于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口岸名称:          ),邻近港口码头或国际机场,离入境口岸距离小于50km(□,大致距离:          ),交通便利(□,路况:             ),口岸具有装运动物的条件(□)。

1.2指定隔离场所在地周围10km范围内没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A类动物疫病中的牛羊疫病发生和流行(□,资料来源:                )。

1.3指定隔离场要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10km以上(□)。

1.4指定隔离场周围3km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制革厂(□)、兽医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胚胎移植站(□)、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居民区(□)、主干道(□)等场所。

1.5指定隔离场周围环境条件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1.6 从口岸到隔离场运输途中不能通过牛羊疫病的疫区(□)

1.7指定隔离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供水形式:        

2、实验室(能力)要求(由隔离场监管的检验检疫局根据标准提供承担检测的实验室名单、检测项目、方法等资料)

2.1承担进境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

2.2承担进境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具有开展检测项目的实验室条件,人员、技术、仪器设备等能够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3、围墙与通道

3.1分区:指定隔离场内应布局合理,分设生活办公区、隔离区(□)。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饲料)储藏区(□)等。指定隔离场与外界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和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

3.2围墙

3.2.1外围墙:牛、羊指定隔离场的四周必须有不低于2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猪指定隔离场的四周必须有不低于2.5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

3.2.2内围墙:牛、羊指定隔离场内各区之间以不低于1.65m实心围墙分隔(□);猪指定隔离场内各区之间以不低于2m实心围墙分隔(□)

3.3通道

3.3.1应分别设有人员、动物和车辆进出隔离场的通道(□),隔离场的出入口须有消毒设施(□)

3.3.2指定隔离场通道须设动物和车辆进出的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得少于4m(□),深度不得少于0.2m(□)。人员的出、入通道要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3.3淋浴室和更衣室: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淋浴室(□)、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淋浴室和更衣室内应具有供冷暖设备(□)。

3.4指定隔离场人员进出通道须设门卫室(□)

3.5卫生间: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内应分别设有男、女卫生间(□)

3.6警示标志:指定隔离场进出通道等处应设有 “动物隔离场,请勿靠近”等醒目警示标志(□)

4 隔离区

4.1须设有牢固、安全的动物装卸台(□), 装卸场地地面应硬化(□),并能满足动物装卸的需要(□)。须有车辆清理消毒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

4.2隔离饲养区

4.2.1动物饲养舍内饲养面积每头牛不少于5.0(□)、每头羊/猪不少于2(□)、每头成年母猪不少于2.0(□)、每头成年公猪不少于6.0(□)。地面应防滑(□)、防积水(□),地面和墙壁易于清洗、消毒(□)

4.2.2隔离饲养舍要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有运送草料通道(净道)(□)、运输动物排泄物的通道(脏道)(□),净道和脏道须分开设置(□)

4.2.3隔离饲养舍内应分圈饲养(□),地面要有一定的坡度(□),圈内要设污水排放槽(□)

4.2.4隔离饲养舍相对封闭(□)

4.2.5 隔离饲养舍应安装上下水设施(□)

4.2.6隔离饲养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等设备(□)

4.3应有防鸟防鼠设施(□)

4.4隔离区应建有适合动物采样的保定设施(□),满足检疫工作的需要(□)

4.5病畜隔离区

4.5.1病畜隔离区内建有能容纳总量5%的病畜隔离室(□),病畜隔离室须完全封闭(□),地面要防滑防渗漏(□),易于清洗消毒(□),须设有诊疗保定设施(□)

4.5.2病畜隔离区内应建有动物尸体解剖室(□)。室内应有必要的解剖设施(□)

5、粪便污水处理区

5.1污水处理:应建有与动物容量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

5.2储粪池:应建有与动物容量相适应的储粪池(□),对动物粪便集中堆积进行发酵处理(□)

6、饲料/草料储藏区:饲料/草料储藏区应有储存设施(□),容量应和隔离动物的数量相适应(□)。应具有防鼠(□)、防火设施(□),便于熏蒸处理(□)。

7、病死畜和阳性动物处理(□,方法:           ):病死畜和阳性动物按照GB 16548 -2006规定的执行。

8饲养员休息室、兽医诊疗室:隔离饲养区内应建设有与本场隔离规模相符的饲养员休息室(□)、兽医诊疗室(□),并备有基本诊疗设备(□)

9生活区

9.1办公室:办公室、驻场兽医办公室应有电脑(□)、电话(□)、电视(□)、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能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

9.2食堂:生活区内应建有与驻场人员数量相适应的食堂(□),设有独立操作间、仓库、餐厅等(□)。生活区人员餐厅须与隔离区驻场人员餐厅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9.3宿舍:生活区内应建设有满足检验检疫机构派驻兽医人员、采血人员住宿的宿舍(□)。宿舍应具有洗漱(□)、供暖(□)、空调(□)、电脑(□)、电话(□)、电视(□)等必备的生活设施。

9.4生活区垃圾处理:在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隔离动物放行后,经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指定隔离场。

10.隔离场的其他配套设施

10.1配备有供暖、降温设备(□)

10.2场内必须配备消防设备(□)

10.3场内必须配备机动消毒器(□)

10.4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11 规章制度

指定隔离场应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1.1完善的防疫消毒制度(□)

11.2对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等进出登记及管理制度(□)

11.3对隔离场工作人员体检和防疫知识培训的制度(□)

11.4饲养管理制度(□)

11.5隔离场日常监管制度(□)

11.6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1.7采送样管理规定(□)

考核意见:

 

考核人:

                     

 

 

 

 

 

 

 

 

 

 

附件2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管理告知书

 

一、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前经检验检疫机关复检,发现不符合指定隔离场的有关要求,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取消指定隔离场使用资格。

二、动物指定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动物进入指定隔离场前一个月内,场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如确需使用看门犬,应在动物进境前提前至少15天向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三、动物隔离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指定隔离场的原有条件和设施。

四、检验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延长动物隔离期限时,货主应继续做好隔离动物的饲养防疫工作。

五、动物进场前7天,隔离期间所有饲养防疫物资必须到位,包括检疫人员所需工作服、鞋帽和其它所需物品也需配齐。

六、动物隔离期间,货主应选派具有畜牧兽医专长或具有饲养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驻场作为指定隔离场现场负责人,负责场内饲养管理防疫等工作。

七、指定隔离场饲养员、兽医和其它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隔离场前15日内不得到过疫区,也不得从事动物饲养管理工作或动物疾病诊断工作。

2、入场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3、上述人员应在动物进入指定隔离场前至少7天进驻指定隔离场,熟悉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4、所有工作人员须更衣、换鞋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进出动物隔离区。

5、动物隔离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动物隔离区饲养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隔离场。

6、指定隔离场管理人员,不得频繁出入隔离场或到其他动物养殖单位。

7、严禁私自采集、保存、转移隔离动物(含患病死亡动物)的血液、组织、分泌物等病料或样品。

8、不得将隔离期间动物所生产的乳及幼畜带出场外。

9、不得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期间的动物。

10、严禁将生肉制品、内脏、骨、皮、毛等与隔离动物有关的动物产品带入指定隔离场。

11、定期对隔离区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隔离动物舍、患病动物隔离舍、饲草料库等动物隔离区环境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

12、动物进场后逐头(只)检查动物耳牌、标识,并进行核对和如实登记。一经发现耳牌丢失或标识不清应及时报告,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并确认后补上耳牌或标识。

13、及时准确记录饲养管理、临床表现、消毒防疫等隔离检疫记录,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八、隔离检疫期间,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或患病动物隔离区,由专人饲养管理,并使用专用工具。

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死亡动物应完整并妥善保藏,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关。不得抛弃、食用、销毁或自行解剖死亡动物。

4、未经检疫机关许可,严禁货主私自请指定隔离场外的兽医和其他人员对患病或死亡动物进行诊断或采集病料。

5、严禁急宰患病动物。

九、 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车辆及物资等进入指定隔离场。

十、 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进出隔离场的人员、车辆及物资等,需进行有效消毒,入场人员应换穿消毒后的清洁衣物、鞋帽。离场的人员及车辆也应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隔离期间,不得使用泔水及畜禽副产品饲喂动物。所用饲草、饲料、垫料须来自非疫区并经过熏蒸消毒处理,饲料、饲草符合隔离动物营养需求。

十二、动物隔离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禁止使用饲料添加剂,不得擅自对隔离动物进行免疫和治疗。

十四、动物隔离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期间的动物。

十五、动物隔离期满,凭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放行、销毁、退货等处理。

十六、指定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并经检疫部门认可的消毒药至少进行四次全面消毒。前三次在动物进场前10日内完成,第四次在动物放行后进行。全面消毒工作由检验检疫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专业消毒单位进行。

十七、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粪便、垫料、污水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环保排放要求。

十八、动物隔离期间,指定隔离场工作人员生活用品及食品应符合隔离场管理规定。生活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作无害化处理。

十九、动物隔离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期间的动物的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配合并协助检疫机关完成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采样、剖检、消毒、销毁等工作。

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人:

    期:

附件3

进境动物检疫承诺书

 

通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保证进境种用大中动物的安全和我国的畜牧业安全,避免外来生物入侵。我单位郑重承诺在进境动物前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在进境动物期间严格执行动物检验检疫机关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我单位承诺: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擅自改变指定隔离场的原有条件和设施。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动物隔离区饲养人员不擅自离开指定隔离场。

三、不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期间的动物,不将隔离期间动物所生产的乳及幼畜带出场外。

四、不将生肉制品、内脏、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指定隔离场,不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看守犬除外)。

五、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及时上报检验检疫机关;对死亡动物不抛弃、食用和销毁,保证保留完整并妥善保藏。

六、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自行解剖死亡动物,不私自请指定隔离场外的兽医和其他人员对患病动物和死亡动物进行诊断;不私自采集、保存、转移隔离动物(含患病死亡动物)的血液、组织、分泌物等病料或样品;不急宰患病动物。

七、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保证禁止非工作人员、车辆及物资等进入指定隔离场。

八、不使用泔水及畜禽副产品饲喂动物;所用饲草、饲料、垫料来自非疫区并经过熏蒸消毒处理,饲料、饲草符合隔离动物营养需求。

九、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使用饲料添加剂,不擅自对隔离动物进行免疫和治疗。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药物。

十、检验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延长动物隔离期限时,我单位将继续做好隔离动物的饲养防疫工作。

十一、被隔离动物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疫病时,我单位配合做好退回或销毁处理工作。

十二、配合并协助检疫机关完成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采样、剖检、消毒、销毁等工作。

我单位将在贵局的监管下做好进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如果在动物隔离期间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贵局的有关规定,将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关依法处罚。

 

承诺单位(章):

                                承诺人:

  期:

 

附件4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记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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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名称

 

动物数量

 

输入国家(地区)

 

进境日期

 

隔离场地址

 

隔离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天气/气温

记事

签名

 

 

 

 

日期

天气/气温

记事

签名

 

 

 

 

日期

天气/气温

记事

签名

 

 

 

 

                       

动物病例

动物品名

 

隔离圈号/耳号

 

 

 

        

 

输入(出)国家

 

进出境时间

 

进(出)口单位

 

收货单位

 

隔离地址

 

日期

临床症状

治疗措施

签名:兽医/检疫官

 

 

 

 

                 

  )页

动物尸体解剖报告

                                                               )页

动物品名:

隔离圈号/耳号:

年龄:

性别:

输入(出)国家:

进出境日期:

死亡日期:

解剖日期:

进(出)口单位:

隔离场址:

病史:

外表

口:

鼻:

眼:

耳:

皮肤:

四肢:

肛门:

生殖器:

其它:

内部检查

体表淋巴结:

皮下组织:

肌肉与韧带:

骨骼与关节:

 

脑:

鼻腔:

口腔:

胸腔

肺脏:

支气管:

淋巴结:

心脏:

横膈膜:

其它:

腹腔及骨盆腔

浆膜:

胃:

小肠:

大肠:

淋巴结:

肝脏:

脾脏:

肾脏:

生殖器官:

其它

寄生虫:

病理解剖学诊断:

备注:

签名:

                 

附件5

进境大中动物采样方法

 

隔离检疫期间,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双边议定书的要求进行采样,一般情况下在动物进场后7日内完成采样工作。

一、牛采血的操作方法

取牛尾静脉与牛尾中静脉血,牛尾静脉与牛尾中动脉的解剖部位在牛尾腹侧中线处并行,浅部位的为尾静脉,深部的为尾中动脉。牛尾采血的具体部位为离尾根10cm左右,第45尾椎骨交界中点凹陷处,静脉血颜色暗、量少,动脉血颜色鲜红、量多。采血者左手托起牛尾,与水平线成45度角左右,右手对采血部位用75%的酒精棉球消毒后,持一次性针头由下向上垂直刺入采血点约0.5cm,有回血即插入真空采血管抽血,一般采集7-10ml即可,拔出采血针,用酒精棉球按压针孔防止出血。采血管静置即可析出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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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羊采血的操作方法

(一)骑式保定,使其头部稍前伸并稍偏向对侧。

(二)对颈静脉局部进行剪毛、消毒。

(三)看清颈静脉后,采血者用左手拇指(或食指与中指)在采血部位稍下方(近心端)压迫静脉血管,使之充盈、怒张。

(四)右手持采血针头,沿颈静脉沟与皮肤呈45度角,迅速刺入皮肤及血管内,如见血,即证明已刺入;使针头后端靠近皮肤,以减小其间的角度,近似平行地将针头再伸入血管内12cm

(五)放开压迫脉管的左手,收集血液,78ml即可。采完后,以干棉球压迫局部并拔出针头,再以5%碘酊进行局部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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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猪采血方法

(一)站立保定,用保定绳在猪跟前将其上颌骨吊起,向前方用力, 以猪前肢刚刚着地不能踏地为准,并充分暴露两侧胸前窝为度。要求尽可能吊得高一点,使猪的头颈与水平面呈30度以上。

(二)保定完成后用70%酒精棉球消毒进针部位(左或右胸前窝均可,但一般是右胸前窝进针较好)。

(三)采血针朝右侧胸前窝最低且垂直凹底部方向进针,直至前腔静脉血液呈直线状射入注射器,一般78ml即可。

(四)取出采血针,用酒精棉球消毒进针部位按捺止血后,解除猪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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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采血方法

(一)保定好动物,使其头部稍前伸并稍偏向对侧。

(二)对颈静脉局部进行消毒。

(三)看清颈静脉后,采血者用左手拇指(或食指与中指)在采血部位稍下方(近心端)压迫静脉血管,使之充盈、怒张。

(四)右手持采血针头,沿颈静脉沟与皮肤呈45度角,迅速刺入皮肤及血管内,如见血,即证明已刺入;使针头后端靠近皮肤,以减小其间的角度,近似平行地将针头再伸入血管内12cm

(五)放开压迫脉管的左手,收集血液,一般710ml即可。采完后,以干棉球压迫局部并拔出针头,再以5%碘酊进行局部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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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粪拭子方法

(一)采集的粪便务求新鲜,不可混入尿液。

(二)一般检查留取少量(5g左右)粪便即可,必要时留取24小时粪便。

(三)盛粪便的容器要求干燥而清洁,不可有消毒剂和防腐剂,最好用一次性便盒。做细菌培养时,应采集于灭菌的粪便培养管内送检。

(四)采集标本时,应选择带脓血和粘液部分。如无脓血和粘液,可就粪便表面不同部分及粪端采取。

(五)采肛拭子,用棉花拭子在生理盐水中浸湿,插入肛门23cm处,自肛门周围皱襞处拭取,或在肛门口内轻轻旋转涂擦,然后插入盛有生理盐水的试管内。以上操作均需使用无菌器材,并将拭子放入灭菌试管。

六、采精方法

(一)采精前对动物进行保定麻醉。

(二)采精前先调准仪器,将集精杯内胆内注满25℃—38℃温水,保温待用。

(三)采精时由协助人员保定动物的头、四肢,防止伤人。用生理盐水清洗动物外阴。

(四)将电刺激采精仪的电极棒消毒并滴加适量水溶性润滑剂后插入动物直肠内(前列腺部位)。

(五)启动仪器,刺激电压由低到高,每次持续刺激310秒,间歇35秒,直至动物射精。

(六)用集精杯分段接取精液,并迅速将精液送检。

(七)采精结束后,将采精仪各调节旋钮逐档归零,切断电源后,拔出电极棒。清水冲洗干净,再用75%的酒精对其进行消毒,晾干后收起。

 

 

 

 

 

 

 

 

 

 

 

附件6

采样梯队名单

 

1. 第一梯队(22人):

王宇(通州局)、严安(通州局)、段向英(通州局)、崔向东(通州局)、朱开元(通州局)、刘文强(动植处)、马树宝(动植处)、张昱(动植处)、马腾(顺义局)、王建(开发区局)、韩磊(开发区局)、赵普(海淀局)、庄怀飞(机场局旅检处)、许建明(机场局旅检处)、杨延泽(机场局旅检处)、费永亮(机场局航检处)、杨振宇(展览办)、姚震宇(协会)、柏亚铎(技术中心)、张伟(技术中心)、张利峰(技术中心)、谷强(技术中心)。

职责:负责进境大中动物的抽/采样任务。

2. 第二梯队(30人):

薛白(通州局)、王骁(机场局旅检处)、孙博(机场局航检处)、黑紫强(机场局航检处)、金铮(机场局航检处)、王李梁(机场局检务处)、程甲(技术中心)、李炎鑫(技术中心)、高志强(技术中心)、吴丹(技术中心)、赵晓娟(技术中心)、蒲静(技术中心)、张向东(技术中心)、严涛(机场局旅检处)、梁姝(机场局旅检处)、贾百惠(机场局旅检处)、吕慧(机场局旅检处)、杨帆(机场局旅检处)、廖定为(机场局旅检处)、林宇(机场局旅检处)、韩玥(技术中心机场分中心)、尹羿(技术中心机场分中心)、李静婷(机场局快件处)、刘蕊(机场局货检处)、王莉(机场局货检处)、申艳(隔离场)、赵晓慧(朝阳办)、胡雅洁(顺义局)、郑娟(认监处)、侯丽丽(丰台局)。该梯队为35周岁以下女同志和检疫采样经验偏少的40周岁以下男同志组成。

职责:作为第一梯队的后备补充,及辅助完成检疫采样任务。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19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