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6号令),以及《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7年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及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范围、时间和方式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及北京地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配套的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需在我局参加年检工作。具体名单以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备案名单(2017年更新)”为准(见附件1)。
此次年检工作的开展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年检工作需要的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递交。
二、参加年检工作需要的申报材料
下列项目中1-5项适用于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检工作;6-10项适用于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配套的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年检工作。
(一)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
(二)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见附件3)
(三)2017年进口肉类产品情况总结。需包含进口主要产品种类、品名、数重量、货值;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全年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如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进口产品的退运或销毁情况、缺陷产品的召回和处理情况;运输与仓储、进口与销售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与健康管理、缺陷产品召回与处理制度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申报材料声明。企业需要声明所申报的年检材料内容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有欺瞒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模板见附件6。
(五)其他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的情况。
(六)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年度考核表(见附件4)
(七)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出入库记录,包括年度内所有与冷库签署存储协议的企业出入库记录。(见附件5)
(八)2017年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运转情况总结。需包含主要存储产品种类、品名、数重量;主要存储产品的来源国家或地区;全年存储产品的质量安全总体情况,是否发生因存储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运输与仓储、货物出入库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与健康管理制度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申报材料声明。企业需要声明所申报的年检材料内容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有欺瞒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模板见附件6。
(十)其他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的情况。
三、注意事项
(一)请将上述年检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bjciqmeat@126.com,所发送文件请以“XX公司2017年度进口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年检材料”命名。
(二)所申报的年检材料,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三)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及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需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完整报送材料,不符合格式及内容要求的材料将不予受理。此次年检采取电子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将随机抽查有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如有不实申报情况,将列入企业诚信记录,瞒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取消备案。
请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联系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并由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考核并如实填写《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年度考核表》。
(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检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备案。
(五)2017年全年未曾开展过进口肉类产品业务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应提交说明,说明未开展业务的原因。
(六)我局年检工作结果将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最终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为准,请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及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自行查询。
年检工作开展期间遇到问题的,请及时联系我局。
联系电话:58619067
特此通知。
6.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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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4574
公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处
公开时间: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