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入境货物申报要求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报检单位:
为提高主干系统运行效率,更好的服务进出口企业, 现对出入境货物申报业务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合理掌握申报时间,尽量缩短申报后到联系检验检疫业务的时间。申报后长时间未联系开展检验检疫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撤单。
二、无纸化申报要求
(一)即日起,各报检单位在进行非法检货物电子申报后,需及时登录“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在该系统中对应报检批选择“企业自存”并提交(同入境木质包装申报方式,无需上传随附单据)。
(二)进口乳品的,申报时应在“产品资质栏”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517),如标签未备案,需在无纸化系统中上传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三、自2017年9月18日(含,以报检日期为准)起,以下申报项由选填项改为必填项,如不填写,系统自动退单,不予受理报检。
(一)入境法检货物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申报时须填写“提货单号(D/O单号)”、“运输工具(船名)”、“号码(船次)”数据项,不得使用***代替;
(二)为便于联系开展检验检疫工作,所有入境法检货物申报时须填写“使用人”项下信息,包括“使用人名称”、“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电话”,不得使用***号代替。
四、以上申报要求纳入报检企业诚信管理。
请各报检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申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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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3934
公开部门:通关业务处
公开时间:2017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