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无纸化报检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工作部署,质检总局建设了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以下简称无纸化系统)。按照质检总局工作安排,我局即日起上线运行无纸化系统,实施无纸化报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改变原来验核纸质单证受理报检的方式,直接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无纸审核。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无纸化方式报检。

  (二)企业进行无纸化报检的,按照《北京国检局出入境货物随附单证无纸化方式列表(试行)》(附件1)要求在无纸化系统中操作, 报检时不再向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纸质单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无纸化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数据和相关单据开展工作。

  二、无纸化报检系统登录

  无纸化系统企业端登录地址: http://114.246.12.27:8080/cnwzhdecl 。

  初次登录无纸化系统时,选择“报检企业”登入(用户名和密码见网站首页提示),核实企业信息,提交相关数据,完成备案。

  (一)三证合一的,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栏目均上传合并后的营业执照。

  (二)在无纸化系统中下载《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模板,(格式见附件2), 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在系统中提交。

  (三)补充报检员信息。

  (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信息。

  (五)无纸化系统中,一地备案,全市通用。

  三、无纸化报检

  备案完成后,登录无纸化系统,选择“报检人员”(用户名和密码见网站首页提示)登入,依据《北京国检局出入境货物随附单证无纸化方式列表(试行)》进行报检随附单据的电子化,按照报检批次提交。报检时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一)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单证,不再提交纸面单据,报检时在无纸化系统中对应报检批选择“企业自存”并申报。

  (二)多次反复使用的随附单证,可在无纸化系统中备案,单证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

  (三)需核销的随附单证,可在无纸化系统中提交核销备案,在报检时填写核销数量进行核销。

  (四)非法检货物(不含木质包装、集装箱)维持原做法。

  (五)无纸化系统企业端与现有报检企业端建立接口的,可通过报检企业端提交无纸化随附单据。具体应用可咨询报检企业端客服。

  四、联系报检受理

  (一)入境动植食类货物无纸化报检后,报检企业应主动与检务部门联系审核电子单据受理报检。

  (二)检验检疫信用等级C级、D级企业无纸化报检后,应主动与检务部门联系审核电子单据受理报检。

  五、出具通关单

  企业需要出具通关单的,应主动联系检务部门。

  六、其他

  (一)上传的随附单据应当清晰可辨,每种形成一个电子文件,以随附单据的单证名称规范命名,每个电子文件不超过1M,可采用的文件类型:jpg、jpeg、gif、png、bmp、pdf、doc、docx。

  (二)入境《列表》中施检时核验原件的,施检人员施检后,将该文件带回保存。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核验纸质随附单证的,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批次,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的全套纸质单证。

  (五)更改或撤销的,按原规定办理。

  (六)企业应建立报检档案管理制度。

  报检档案包括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等相关资料,可以是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企业报检档案保存期为出境2年,入境3年,入境食品5年。

  (七)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对实施无纸化报检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无纸化报检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无纸化系统的使用方式可参见《无纸化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附件3)和《无纸化系统企业端问答》(附件4)。北京地区无纸化系统企业端技术支持QQ:544690265,咨询电话:65899701/02/03。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国检局出入境货物随附单证无纸化方式列表(试行)(企业版)

     2.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

     3.无纸化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4.无纸化系统企业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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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7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1774

公开部门:通关业务处

公开时间:2017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