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和信息记录工作的通知

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

  自2017年3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总局令2016年第77号,见附件)正式施行,请北京地区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完成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我局官网最新指南(网址: http://www.appengchuan.com/Contents/guides/content_49377.html )完成;先前已经我局备案的收货人,无须提交邮件申请材料,可直接登录“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 http://ire.eciq.cn )提交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发布名单为准,我局官网企业服务平台《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已备案登记企业名录》停止使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附件2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三、做好信息记录。请境内收货人通过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特此通知。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2.备案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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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0419

公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处

公开时间:2017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