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主体备案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二)备案应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

  1.书面材料A4纸加盖公章,提交至首都机场局快件处、天竺办或邮件办:

  (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见附件1)

  (2)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

  2.电子信息提交至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 http://www.bjkjb2c.com/ 。

  提交方式:登录平台,点击“应用系统-企业备案”,填写《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

  3.咨询电话:首都机场局快件处69450729,天竺办58648085,邮件办58648626

  (三)境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可委托境内代理商或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企业备案,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等机构办理企业备案,但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材料。

  二、商品备案

  (一)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二)备案应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

  1.书面材料A4纸加盖公章,提交至首都机场局快件处、天竺办或邮件办: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见附件3)。

  2.电子信息提交至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 http://www.bjkjb2c.com/ 。

  提交方式:在完成经营主体备案后,通过与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对接提交商品备案信息。

  对接事宜联系数据分中心办理,联系电话:85736948

  三、注意事项

  (一)商品备案仅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商品。

  (二)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3.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

  (三)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6.废旧物品;

  7.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2.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格式)

     3.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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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25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0151

公开部门:通关业务处

公开时间:2017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