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检验检疫须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自2016年7月19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事宜。现将有关具体办理须知告知如下:
一、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由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检疫审批,国外供货企业须为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境有机栽培介质供货企业,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名单将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服务导航 > 企业名单 > 植物及产品 > 国外企业名单”中动态更新。
二、进境植物种苗携带有机栽培介质须从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入境。
三、展览用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应由展览地所在检验检疫局办理。
四、首次向我国出口有机栽培介质的,进口企业应及时完成样品送检,首次送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检疫审批,并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备案国外供货企业信息。
五、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不同类别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检疫技术要求,开展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58619052,5864882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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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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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16年08月26日